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作物和林木品种选育和试验工作,组织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主要造林树种育种、无性繁殖材料选育和育种材料创制改良等公益性研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