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地)。确需占用的,应当说明占用必要性、对种质资源的影响,以及恢复或者补救方案,经原设立机关同意,依法办理占用手续。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