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种子生产经营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确定的品种、生产经营范围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代销书面协议的;
(二)受委托方未按照委托协议确定的品种和数量从事生产、代销活动的;
(三)接受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为其生产或者代销种子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