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未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或者未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