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