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或者引种备案信息一致。发布虚假种子广告,欺骗和误导购种者,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