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通过网络交易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可追溯。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