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四章 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向未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教学、科研以及农民自繁自用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