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种子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