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种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种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