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本省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撤销审定,并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失去生产利用价值的;

(四)以欺骗、伪造试验数据等不正当方式通过审定的;

(五)审定通过后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种标准样品或者样品不真实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撤销审定的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发布广告;农作物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一个生产周期后停止推广、销售;林木品种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停止推广、销售。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经审核确认,可以决定自撤销审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推广、销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