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引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引种者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引种者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主要农作物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病性试验,引种品种抗病性指标应当达到本省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
林木良种引种者应当在拟引进种植区域开展品种适应性试验,适应性指标应当达到省级以上品种审定相关规定要求。引种本省没有自然分布的林木品种的,应当按照国家引种标准通过试验。
引种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应当经过品种权人书面同意。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