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第七十四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制度,将营商环境评价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绩效奖金、评先树优、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挂钩。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合做好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各地、各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完善整改措施。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