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营商环境工作监督第七十三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等方式,加强对营商环境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