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优化政务环境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实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承诺制,承诺制适用事项、办理条件、标准、流程等应当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事项除外。行政审批机关对能够通过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对于承诺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直接办理并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