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历史建筑的利用,可以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风貌以及不危害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其自身特点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商铺等。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