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历史建筑的利用,可以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风貌以及不危害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前提下,结合其自身特点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和传统商铺等。

Local Regulations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