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历史城区内鼓励依法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立影视制作、文艺创作、书法创作等基地,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二)组织北路梆子、广灵秧歌、大同数来宝等传统演艺,举办古城灯会等文化节庆活动;

(三)开展广灵秧歌、晋北鼓吹、广灵剪纸、大同铜器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掘、整理和研究;

(四)开发古城游、文化游等特色旅游;

(五)设立各类博物馆、陈列馆以及艺术品、民间藏品交易展示场馆;

(六)经营特色客栈和民宿、特色小吃和传统餐饮;

(七)制作、销售、展示大同名优特产品、民间工艺品、旅游纪念品;

(八)利用古城资源传承历史文化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