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历史城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因迁址、产业调整腾退的土地、房屋,应当优先用于发展文化旅游、教育、医疗产业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工业、仓储等用地;现有工业、仓储用地,由平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古城保护利用要求提出调整用途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