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古城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核心保护范围的建筑风格相协调,群体布局、高度、体量、形态、色彩风格等不得破坏古城的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

古城环境协调区内,应当控制建筑高度、体量、色彩。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