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古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历史城区内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不协调,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进行整治改造或者依法拆除。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