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历史城区内的修缮、修复、复建、更新等建设活动,应当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实地踏勘论证,科学合理确定建设方案,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