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古城保护范围从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坚持分类管控、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