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挖掘、爆破等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道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

(五)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上涂污、刻划、乱搭乱建;

(六)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七)擅自占用、拆除或者破坏历代城池遗址、古井、古牌坊、古石刻;

(八)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

(九)擅自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

(十)擅自挖掘地下空间、增高建筑物;

(十一)擅自改变传统院落格局、建筑外立面和屋顶造型、门楼形态;

(十二)燃烧旺火,燃放烟花爆竹,放飞热气球、孔明灯;

(十三)其他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