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大同古城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挖掘、爆破等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道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标志牌;
(五)在文物、历史建筑、古树名木上涂污、刻划、乱搭乱建;
(六)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
(七)擅自占用、拆除或者破坏历代城池遗址、古井、古牌坊、古石刻;
(八)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
(九)擅自拓宽、裁弯取直街巷、道路;
(十)擅自挖掘地下空间、增高建筑物;
(十一)擅自改变传统院落格局、建筑外立面和屋顶造型、门楼形态;
(十二)燃烧旺火,燃放烟花爆竹,放飞热气球、孔明灯;
(十三)其他破坏古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