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大同古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古城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二)华严寺、古城墙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
(三)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
(四)历代城池遗址、传统民居、古井、古牌坊、古石刻和古树名木;
(五)与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六)传统文化和民俗风情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对象分类建立大同古城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对保护对象设置相应的保护标志牌。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