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旗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自治旗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需要,涉及旅游发展环境的,应当征求自治旗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经批准的旅游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