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旅游条例第七条有效开发旅游资源,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旅游景区(点),应当符合自治旗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编制建设规划,相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要书面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