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举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