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等。举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温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办理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