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河道应当定期组织疏浚。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河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淤疏浚:(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积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三)河道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的;(四)其他应当进行清淤疏浚的。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