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河道应当定期组织疏浚。

温瑞塘河保护区范围内河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淤疏浚:

(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积减少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

(三)河道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淤疏浚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