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