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绿色交通,推广智能交通管理,改善道路通行状况,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