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文明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相关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