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