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