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