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领域与生态保护相关的资金作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增加对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投入,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投入机制。

积极引导社会捐赠和争取国际援助等社会资金作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来源。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