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水文情报预报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一)汛情、洪水警报、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二)流域降水量、水位、流量等水文情报预报,由水文机构发布;(三)全省水情年报,由省水文机构发布。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