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部门,应当建立水文信息、监测资料共享制度,相互通报实时监测信息和情报预报信息,定期开展交流与整编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