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省水文机构应当完善洪水预报方案编制制度,加强水文情报预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江河防洪控制断面和河口沿海重要水位站的水文情报预报,由有关水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水文情报预报,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