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