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在未兼作道路的水利工程堤顶、坝顶、渠顶、戗台、护堤地和水闸工作桥上通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利工程损毁的,应当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