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拒不执行水库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