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未在其经营收入中计提水利工程大修、折旧、维护管理费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