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水利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而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