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工程的重要部位或者隐蔽工程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理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可处该项监理业务收费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监理人员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