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钱塘江河道管理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古海塘、灌溉工程、闸坝等水利工程,应当加强研究、管理和保护,保持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历史风貌和文化价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和损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