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经批准使用钱塘江河道水域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使用水域进行建设,批准使用期届满,应当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