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经批准使用钱塘江河道水域进行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

使用水域进行建设,批准使用期届满,应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