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在钱塘江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实行规划同意书制度。在钱塘江省级河道上建设前款规定工程的,应当取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在市级河道上建设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在县、乡级河道上建设的,应当取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