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部门中承担监督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